北青-北京头条记者从北京石景山法院获悉,近日,该法院首次适用《民法典》审结一起高空坠物案件。法院判决被告裴某赔偿原告沈某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。
2020年8月,沈某(化名)的小汽车停放于石景山某小区A号楼东侧楼下。次日发现该车辆被大量玻璃碎片覆盖,并有多处砸伤痕迹。经核实系裴某(即A号楼住户)开窗时,整面玻璃掉落,扎入到该车辆发动机舱后破碎所致。当天下午沈某亲属联系裴某的亲属前往事发地见面协商解决,但协商未果,故起诉至法院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、交通损失费等各项损失近3万元。裴某答辩称,认可相关事实,但认为沈某对车辆受损存在过错,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。
被告认为受损车辆东侧十余米处楼房外墙上,贴有明显的“当心落物”警示标示,但原告却选在警示标志的区域范围内停车;并且原告将车辆停放于紧贴楼房东侧外墙下的绿化带,与楼房未保持一定的距离,因此,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责任。
该案中,裴某家住所在小区楼栋四层,因自行安装的窗户年久失修、老化,未尽及时修缮、维护义务,导致其在打开窗户时窗框解体,玻璃坠落,造成停放在地面的原告车辆受损。对此,裴某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而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,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
法院认为,根据双方提供的案发时现场照片、原告停车位置、小区车辆管理现状、有关单位回复内容以及双方陈述意见,可知案涉小区墙体上张贴有“当心落物”安全警示标志,提醒住户及往来行人注意高空坠物,原告长期居住于该小区,平时经常将车辆停放于小区楼下靠近一层窗户位置,对警示标示应当予以知晓。此外,沈某停放车辆的位置并非用于固定停放车辆的车位,且位于小区绿化带上,未与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,由此也加大了坠落物致车辆受损的风险。因此,沈某对于自身车辆的损害,亦存在疏忽和过失,就事故的发生,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。综上,法院判决裴某赔偿沈某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。
法官提醒,公众要定期检查自家房屋情况,避免在窗台、阳台等处堆积物品等,严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。而居民在小区里停车或进行活动,也要规范自身的行为,多注意相关警示标志,例如停车时要将车辆与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,将车辆放置在指定停车位置,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。物业服务企业也要加强日常管理,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,一旦发生高空抛物案件,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保护、现场救治、证据提供等多方面配合工作。希望社会各届共同努力,加强协作配合,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共同促进完善社会综合治理,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切实利益。
文/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强
编辑/白龙